伤情鉴定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我之前做了伤情鉴定,可我觉得结果不太对。现在就想知道,在法律上我有没有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呢?具体该怎么做呢?
展开


伤情鉴定是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伤情鉴定是指对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它在很多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也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所以,如果您认为伤情鉴定结果存在问题,比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重新鉴定时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这样才能增加重新鉴定申请获得准许的可能性。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