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有前科且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还能取保候审吗?


盗窃有前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通常较高,但并非绝对不可能,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司法机关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来决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相关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有盗窃前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的情况,再次盗窃这一行为往往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性增加,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使得司法机关对其信任度大幅降低。比如之前因盗窃少量财物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再次盗窃且数额较大,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倾向于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然而,如果再次盗窃情节非常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且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那么也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在这种有前科且再次盗窃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在审查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会着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