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否还可以转破产重整?
我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了,但觉得还有挽救的希望,想尝试进行破产重整。我不太清楚在已经开始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转成破产重整,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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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破产重整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及规定。 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的程序。而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如果是债权人启动的破产清算程序,在法院受理后到宣告破产前这个时间段内,债务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出资人有机会申请将程序转为破产重整。 另外,即使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实践中,如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仍有挽救价值,符合重整条件,相关主体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会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企业是否有挽救的希望、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如果法院认为企业具备重整条件,就会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所以,破产清算程序并不一定是企业的“终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有可能转为破产重整程序,让企业获得重生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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