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是否可以当场收缴?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关部门说对我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要当场收缴。我不太明白这种情况是不是真能当场收缴,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就当场收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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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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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这种情况是有相关规定的。这里涉及到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当场收缴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通过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一般程序,而是由执法人员当场直接收取罚款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里明确了如果存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执法人员是有权力当场收缴罚款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随意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为由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需要有合理的判断依据,证明确实存在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流动性大、身份信息难以确定等情况。同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也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处理罚款,如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再按规定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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