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收缴时被处罚人是否需要签字和捺手印?
我最近遇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他们要求我签字还要捺手印。我不太清楚这是否是必要的程序,担心不这么做会有不好的后果,也不确定法律上对于当场收缴时被处罚人的签字和捺手印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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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场收缴罚款的过程中,被处罚人进行签字和捺手印是重要的程序环节。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签字和捺手印是对处罚决定以及当场收缴这一行为的确认,表示被处罚人知晓并认可了相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而在当场收缴罚款时,通常会有专门的罚款收据等文书。被处罚人签字和捺手印就相当于在这些文书上进行确认。签字是一种书面的认可方式,它代表着被处罚人阅读并理解了文书上的内容,同意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应义务。捺手印则是一种更加具有证明力的确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他人冒签等情况发生,确保是被处罚人本人真实的意愿表达。 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和捺手印,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这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但可能会在后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争议。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保障自身权益和确保处罚程序的顺利进行,被处罚人在当场收缴时最好按照要求签字和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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