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半年在看守所可以提前放出来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被判处半年刑期在看守所服刑,是存在提前放出来的可能性的,主要途径包括减刑和假释,但都有相应的条件和规定。 首先说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被判处半年刑期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不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判半年最多可以减三个月。 再说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由于被判半年刑期,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意味着至少要执行三个月,而且考虑到实际操作中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评估等流程,所以对于半年刑期而言,通过假释提前出狱的实际可操作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判半年在看守所理论上可以通过减刑提前放出来,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具体能否提前释放以及提前释放的时间,要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