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能解除亲情号码吗?


在探讨双方是否都可以解除亲情号码这个问题前,需要先明确亲情号码是运营商推出的一项业务,主要基于用户和运营商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用户在办理亲情号码业务时,与运营商签订的协议就属于合同范畴。 关于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亲情号码业务中,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双方都有解除权,那么按照约定,双方都可以解除。若协议没有约定,通常办理该业务的主用户可能有主导的解除权,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另一方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以和主用户协商,若协商一致,同样可以解除。若无法协商一致,且存在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合同。比如运营商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亲情号码业务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了用户的权益,那么用户就可以依据法定解除的规定来解除与运营商的合同关系。所以,是否双方都能解除亲情号码,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