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益的事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能不能抵押啊?要是能抵押的话,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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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简单来说,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把这个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也在可抵押范围内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还有个重要规定,就是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要一并抵押。哪怕抵押人没有把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抵押的建筑物也会被视为一并抵押。而且,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 。 不过要注意,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但像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抵押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单位和个人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设定抵押。另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也不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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