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土地权益的事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是有抵押权呢?主要是想弄清楚能不能拿建设用地使用权去抵押来解决一些资金问题,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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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享有抵押权的。简单来说,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没办法按时还钱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理,比如卖掉,然后从卖得的钱里优先拿回自己的债款。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就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就明确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 同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就是“房随地走”原则,因为土地和上面的建筑物是紧密相连的,不能完全分开看待。而且,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办理了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生效。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的经济秩序,让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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