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及于在建建筑物?
最近涉及到一些土地和在建建筑的抵押问题,有块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抵押出去了,上面现在有在建的建筑物。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能不能对在建建筑物也产生抵押效力,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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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土地使用权对在建建筑物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后新建的建筑物,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其本身并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畴。但是,当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不过,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其次,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来说,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乙银行,抵押之后甲在该土地上开始建造新的建筑物。后来甲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要实现抵押权时,需要将土地以及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进行处分。但是在拍卖或者变卖等处分方式后,对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乙银行并不能优先受偿,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所对应的价款部分优先受偿。 总之,抵押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情况下与在建建筑物的处分相关联,但对于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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