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具体是指什么?
最近涉及到一些土地和房产相关事务,不太明白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所谓的一致性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抵押等情况下,这个原则具体是怎样体现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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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转让方面,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会随之转让。例如,A将一块有房屋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那么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B,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这是基于我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其次,在抵押方面,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反之,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比如,C以其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那么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给银行。 最后,在土地回收补偿方面,在土地使用期限未到期之前,若国家有偿回收土地,也应该对建筑物进行补偿。因为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在权利归属和处置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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