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更改对方的名字吗?
我和伴侣刚离婚,我对他现在的名字有点膈应,想知道离婚后我有没有权利更改他的名字呢?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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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说,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姓名拥有自主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名字,他人无权干涉。 即使是夫妻关系或者曾经是夫妻关系,一方也不能擅自更改另一方的名字。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更不存在一方可以更改另一方名字的情况。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对方名字,这将构成对对方姓名权的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离婚后你是不可以更改对方名字的,对方名字的更改与否完全取决于其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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