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我之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现在遇到了危急情况,感觉时间紧迫,想重新安排一下财产分配,所以想立口头遗嘱来变更之前的自书遗嘱,就是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心里没底,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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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急情况下是可以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体现了遗嘱人自主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在正常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意味着,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通过立口头遗嘱的方式来变更之前所立的自书遗嘱,但必须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条件。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了。例如,遗嘱人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立了口头遗嘱,但经过治疗病情好转,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也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才可能有效。所以,在危急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来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的,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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