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不知道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效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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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限制。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有能力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就从应发工资日起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 不过,仲裁时效也会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况。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公司书面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那么仲裁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而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劳动者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在其病愈后,时效继续计算剩余的时间。 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工资拖欠问题,只要还在职,随时可以申请仲裁,但离职后就要在一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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