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签了一年但已经不想租了,还需要交后面的房租吗?
我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现在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其他城市,没办法再继续租这个房子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还得交后面几个月的房租?如果不用交,要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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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签署一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是不允许中途终止租赁关系的。若承租方擅自提前退租,便视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向出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租赁款项押金不予退还等,这种情况下仍需按合同约定交后面的房租。 但如果是由于出租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房产因司法或行政部门明令查封、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等复杂状况而无法再供承租方实际使用时,这意味着出租方已经实质性地违背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此情境下,承租方则具有法定的合同单方面解除权利,从而有权选择中途终止租赁关系,也就不需要交后面的房租。 此外,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不需要交后面的房租。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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