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护工费用由谁承担?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需要请护工照顾,但不清楚这笔护工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单位承担,又或者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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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期间,护工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就表明,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单位有责任安排护理人员照顾,也就是承担护工费用。如果单位没有安排护理人员,职工自己请护工产生的费用,单位也应该承担。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里的生活护理费和护工费用有所不同,它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用于生活护理的费用,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请护工的实际花费。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在工伤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护工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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