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工费用由谁承担?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护工。但我不知道这笔护工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单位负责,或者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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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工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停工留薪期这个概念。停工留薪期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用人单位有责任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或者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这里的费用承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推卸。比如,小张在工作时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他无法自行照顾自己,那么他所在的单位就需要安排人护理他或者支付请护工的费用。 其次,当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情况就不同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例如,小王经过鉴定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那么他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生活护理费。 综上所述,工伤护工费用的承担主体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关键在于是否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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