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请护工的费用由谁支付?
我受了工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护工。但我不知道这笔护工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出,还是单位出,又或者有其他的支付方式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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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请护工的费用支付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停工留薪期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在停工留薪期你需要请护工,那么这个费用一般是由单位来承担的。单位可以选择派人来护理你,也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让你自己请护工。 其次,对于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里的生活护理费其实就涵盖了请护工的费用等护理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会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总之,工伤请护工的费用支付主体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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