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活护理费由谁支付?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护理。我不太清楚这笔生活护理费应该由谁来出,是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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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或者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意味着在停工留薪期这个阶段,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单位有责任来解决护理问题,不管是单位安排人员护理,还是支付相应费用让工伤职工自行解决护理问题,单位都要负责起来。 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也就是说,当工伤职工经过评定伤残等级,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护理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了。不过前提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就要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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