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金由谁来支付?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被鉴定有伤残等级。现在涉及到一次性伤残就业金,我不太清楚这笔钱该由谁来出,是单位还是社保机构呢?我很担心这方面的费用支付问题,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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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笔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这是因为员工在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了工伤,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后续因工伤导致的就业困难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员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也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无论是七级至十级伤残,还是五级、六级伤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金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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