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和一次性医疗赔偿主体是谁


一次性伤残和一次性医疗赔偿的承担主体需要分情况来看。 对于因工伤致残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首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简单来说,就是工伤职工在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给的一笔用于后续可能的工伤治疗的费用。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因为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就业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在其自愿提出后,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时,同样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且,这些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据相关规定,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中就包括一次性伤残和一次性医疗相关的赔偿费用。 总之,缴纳工伤保险情况下,两者赔偿主体不同;未缴纳时,则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同时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相关概念: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