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的差额由谁发放?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停工期间单位给发了工资。但我发现和我正常上班的工资有差额,我不太清楚这个工资差额该由谁来支付,是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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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期间,工资差额的发放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收入情况。 对于工资差额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产生的差额部分,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在工伤期间能获得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待遇。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工伤期间,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工资差额自然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工伤期间工资的差额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发放。职工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差额的情况,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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