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一百一十二条有什么区别?

我在查看《刑事诉讼法》时,看到第一百零九条和一百一十二条,不太理解这两条之间的区别。想知道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各自适用什么情况,具体的规定差异在哪里,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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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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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看第一百零九条,该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通俗来讲,当公安机关发现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比较大的嫌疑实施了犯罪,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不用经过复杂的程序就可以先把这个人关起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这里的‘先行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等。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它为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撑。 再看第一百一十二条,此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简单地说,当有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犯罪或者犯罪人自首后,这些机关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要对这个事情立案处理。如果决定立案,就意味着要开始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不立案,要给控告人说明原因。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保障了公民的报案、控告等权利,也防止了随意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第一百零九条侧重于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第一百一十二条主要是关于司法机关对报案等材料的审查和立案与否的规定,二者在适用情形、目的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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