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信息不回能作为证据起诉探视权吗

我和配偶离婚后,孩子由对方抚养。我一直想看看孩子,就给对方发信息沟通探视的事情,可对方一直不回我消息。我就想问问,这种对方不回信息的情况,能不能当作证据去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啊?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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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息不回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起诉探视权的证据。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简单来说,只要是父母子女关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想起诉对方要求行使探视权,需要证明对方确实拒绝了你行使探视权。发信息不回不能确凿地证明对方拒绝你探视,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比如邮件、更多短信内容、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明对方确实拒绝了你行使探视权。 起诉探视权时,为支持主张,通常还需要准备一些相关证据。比如子女抚养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如果之前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或者有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并且其中明确规定了探视权,这些文件能证明有合法的探视权利。另外,双方关于探视事宜的沟通记录,若对方不予配合或拒绝探视请求,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记录也可作为积极争取探视权的证据。 相关概念: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在探视权这里,就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特定权利。 民事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探视权受侵犯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协助实现探视权的权利。 申请执行权:当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比如对方不配合探视,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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