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有探视权却不给探视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现在对方总是找各种借口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很担心孩子。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我具体能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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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之后有探视权却遭遇对方不给探视的情况,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协商。要心平气和地跟对方沟通,明确告知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视权的,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既能减少给孩子心理上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比较温和的处理方式。 要是协商没有效果,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判决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然不配合,此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过需要注意,这里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与对方沟通探视权问题的记录、涉及探视权的法院文书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要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尽量减少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相关概念: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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