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该如何进行界定?
我在研究一些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对职务侵占罪和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感到困惑。我想知道具体从哪些方面能清晰区分这两个罪名,比如在实际案例中怎么判断,不同行为对应哪个罪名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主体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范围相对抽逃出资罪主体范围更宽。例如,公司的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他并非抽逃出资罪的适格主体。 **主观目的方面**:抽逃出资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主要是违反相关规定抽回出资。职务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目的。比如,股东只是暂时抽回自己的出资用于其他合法用途且后续打算归还,一般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但如果是员工想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那可能就是职务侵占。 **犯罪对象方面**:抽逃出资罪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缴纳的注册资本通过各种手段抽回。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范围更广,包括公司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各种财物。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