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该如何区分?


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例如,张三作为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就可能涉及抽逃出资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相对更宽。比如公司的普通员工、管理人员等,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主观方面**: 二者虽都出于故意,但目的不同。抽逃出资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主要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抽逃出资。例如,发起人想暂时拿回自己的出资用于其他投资,但后续会归还,这种主观心态下若符合抽逃出资罪其他构成要件则构成该罪。职务侵占罪则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员工想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不再归还。 **客观方面**: 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比如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公司采购人员利用采购职务便利,虚报采购价格,将差价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方面**: 抽逃出资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例如,股东抽逃的是其投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例如,公司员工侵占公司的办公设备、原材料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抽逃出资罪作出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