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破案的规定有多少条?
我想了解下在刑事诉讼法里,和破案相关的规定到底有多少条。因为最近遇到点事儿,感觉和这方面有点关系,想知道具体涉及到法律条文的数量,心里好有个底,也好知道从哪些地方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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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以“破案”来表述的相关条文。不过“破案”通常意味着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查明主要犯罪事实,这一过程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部分涵盖了诸多与案件侦破紧密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例如,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就要求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要及时审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侦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这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职责和权力,是破案过程中收集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由于法律条文是相互关联和配合的,很难明确指出专门针对“破案”的条文具体数量。而且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法各个部分的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多个方面的条文,才能完成从案件发生到最终侦破的整个过程。所以,不能简单地用条文数量来衡量与“破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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