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关于挂案的规定在多少条?
我遇到了一起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听说有‘挂案’这种情况,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法》里,关于挂案的规定具体在第几条,这样我就能了解相关法律依据,看看我的案子是不是属于挂案情况,希望懂的人能给解答下。
展开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出现“挂案”这个明确的法律术语。“挂案”通常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长时间既没有作出立案决定,也没有作出撤案决定的一种状态。 不过,《刑事诉讼法》里有一些条文与“挂案”问题相关联。比如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体现了对于案件及时处理的要求,如果出现应当释放却未释放,或者该进一步侦查却停滞的情况,可能就与“挂案”现象相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条文明确了对于报案等材料的处理时间和方式要求,若公安机关未按此规定及时处理,案件就可能陷入“挂案”状态。 此外,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挂案的清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这为解决“挂案”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和指导。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