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这里给您解释下这几个概念。报案就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这个情况。比如在大街上看到有人抢劫,路人打电话报警,这就是报案。控告呢,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包括公民和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控诉、告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像有人被诈骗了,受害者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处理诈骗者,这就是控告。举报是公民或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和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报告。比如发现某企业偷税漏税,向相关部门反映,这就是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其次,犯罪嫌疑人自首也是立案材料来源。自首就是犯罪分子作案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而自动投案。不过要注意,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或者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最后,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材料也是来源之一。这有可能是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的材料;也可能是公安机关在日常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中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材料,像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线索、走私集团的活动线索等;还可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如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相关概念: 报案: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和单位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控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包括公民和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控诉、告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行为。 举报:公民或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和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报告的行为。 自首:犯罪分子作案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