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是多少条?
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法里,具体规定立案的是哪一条。我最近遇到点事儿,感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想看看法律上关于立案的条文是怎么说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了解下是否能达到立案标准。
展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规定主要在第一百一十二条。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相关机关要开始正式处理这个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条文明确了立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相关机关在收到材料后,要先判断是否真的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通过刑事程序来追究责任。如果满足条件,就会立案处理;如果不满足,就不会立案,同时还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诉报案的人,报案人要是不同意这个决定,还能申请重新审查。 此外,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保障了立案活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发生。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