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不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关于不立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之前有个事儿,我感觉应该立案处理,但警方说不立案,我不太明白依据是什么。我就想搞清楚刑诉法里不立案的规定,好判断这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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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不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也会不予立案。具体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控告人来说,如果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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