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诉法一百一十条关于不予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一个事情,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公安机关说不立案。我就想知道按照刑诉法一百一十条,在哪些情况下会不予立案呀?我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弄明白这里面的门道,看看我的案子是不是符合不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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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当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不予立案。并且,司法机关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 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解释一下。首先,什么叫“没有犯罪事实”呢,就是经过审查,发现所提供的材料里,根本不存在刑法所规定的那种犯罪行为。比如有人报案说被抢劫,但经过调查发现只是双方发生了普通的争吵推搡,不存在抢劫犯罪行为,这就属于没有犯罪事实。 其次,“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指虽然存在一些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情节非常轻。例如,小偷小摸拿了价值极小的财物,从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各方面综合判断,情节很轻微,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也会不予立案。 相关概念: 犯罪事实: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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