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误认为’有哪些?


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不少容易出现的‘误认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认为立遗嘱需要子女全部到场。实际上,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立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的意愿表达,并不需要子女等其他人在场见证(除了一些特殊的遗嘱形式,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 其次是误认为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虽然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都是有效的遗嘱形式。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人认为只要有遗嘱,遗产就一定能按照遗嘱分配。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此外,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使有遗嘱,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有人会误认为共同遗嘱不可撤销、变更。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虽然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任何一方都有权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最后,有人认为口头遗嘱一直有效。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口头遗嘱具有时效性,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需要以其他法定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总之,了解这些遗嘱中的‘误认为’,对于正确订立遗嘱,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至关重要。在立遗嘱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