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期是怎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期是一个涉及法律时效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追诉期在法律上叫做追诉时效,它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司法资源也需要合理分配,同时也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接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结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来看,如果犯罪情节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是十年;如果情节严重,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则为十五年;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追诉期是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如果你发现多年前可能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要判断是否还在追诉期内,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对应的法定刑来确定。如果不确定,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由专业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