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担保算抵押吗,该怎么办?
我用自己的房屋给别人做了担保,不太清楚这种房屋担保是不是就算抵押了。要是算抵押的话,之后该怎么处理相关的事情呢?心里一直没底,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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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担保并不一定等同于抵押。房屋担保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房屋作为履行债务的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而房屋抵押是房屋担保的一种常见形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屋的占有,将该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除了抵押之外,房屋担保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比如质押(虽然房屋质押在实践中相对少见,因为质押一般要求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房屋难以转移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果房屋担保属于抵押,那么首先要确保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一般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内容。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要妥善保管抵押房屋。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屋,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当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后,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比如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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