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房屋买卖合同设抵押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房屋相关事务,在交易过程中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用房屋买卖合同来进行抵押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想具体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房屋买卖合同到底可不可以用来抵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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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可以设抵押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抵押这个法律概念,抵押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而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需要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房屋,不具备抵押物所要求的财产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里面并没有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押的财产,虽未明确提及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可抵押财产范围也能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不在可抵押之列。所以,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能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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