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周工作制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大周要上六天班,小周上五天班。我感觉工作时间太长了,身体有点吃不消。我想知道这种大小周的工作制度合不合法,公司这么安排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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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周工作制是指一个星期上六天班(大周),下一个星期上五天班(小周),如此循环。要判断大小周是否违反劳动法,需要从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等方面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应当不超过40小时。 在大小周工作制下,大周工作六天,如果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大周的工作时间就是48小时,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这超出的8小时就属于加班时间。 对于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大小周工作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并且保证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同时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那么这种工作制一般不被认为违反劳动法。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或者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定上限,又或者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强制实行大小周,那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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