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证过的安置房可以反悔吗?
我家有一套安置房已经做了公证,现在因为一些家庭内部矛盾和经济方面的考虑,我有点想反悔之前的公证安排。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反悔,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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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证过的安置房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 首先,公证是国家通过行政行为对一些行为或事项进行官方认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公证的效力是被认可的。 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反悔的。例如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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