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转包后地上附着物如何处理?

我把自己的土地转包出去了,现在地上有一些附着物,像农作物、简易建筑之类的。我不知道这些附着物的归属和处理该怎么办,是归我还是转包方呢?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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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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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是指土地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地上附着物则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等,比如农作物、树木、房屋等。 关于土地转包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有约定从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转包方和原承包方在转包合同中对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转包期限结束后,地上的农作物归转包方所有,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处理。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就要看附着物的性质。对于一些可以独立存在且不会对土地造成实质性损害的附着物,如临时搭建的简易仓库,如果是转包方自行建造的,在合理范围内,转包方可以拆除带走。但如果拆除会对土地造成较大破坏,那么就需要和原承包方协商处理。 对于农作物等附着物,如果是在转包期间由转包方种植的,收获权通常归转包方。因为转包方投入了劳动和成本进行种植。不过,如果转包期限临近结束,而农作物还未到收获期,双方可以协商给予转包方适当的补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在处理地上附着物问题时,也要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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