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出轨方可以少分财产吗
最近正打算离婚,对方存在出轨行为,我心里觉得很不公平,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出轨方在财产分割上能不能少分一些。我想了解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让出轨方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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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出轨方并不一定必然少分财产。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比如婚后两人的工资收入、共同购买的房产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这条规定看,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出轨方要少分财产,但如果无过错方主张,法院在判决时会适当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有可能让出轨方少分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出轨行为如果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斜,还能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就构成重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上述权利。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这和出轨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是针对损害财产分配权的行为。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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