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可以依据《民法典》办理撤销婚姻吗?
我和另一半结婚后,发现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如受胁迫结婚。我想依据《民法典》撤销婚姻,不知道民政局能不能办理,所以来问问这种情况民政局有没有权限处理,该走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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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婚姻这个概念。可撤销婚姻,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这个婚姻关系,让婚姻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机关为人民法院,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撤销婚姻的权力。也就是说,民政局是不可以办理撤销婚姻的相关业务的。如果遇到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并作出是否撤销婚姻的判决。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撤销婚姻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事实认定,比如是否存在胁迫、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需要专业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所以,当你遇到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时,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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