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是否可以调取聊天记录?
我正在打一个民事官司,感觉聊天记录能作为关键证据。但我不知道在民事案件里,能不能去调取聊天记录当作证据用。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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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取。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然而,要调取聊天记录并不是随意就能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可以收集聊天记录,比如自己手机里保存的与案件相关的聊天内容,就可以自行整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但如果聊天记录存储在第三方平台(如微信、QQ等),当事人通常无法直接要求平台提供。这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申请法院调取聊天记录时,需要向法院说明该聊天记录与案件的关联性,即为什么该聊天记录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提供具体的线索,比如聊天双方的账号、大致的聊天时间范围等,方便法院进行调取。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取申请。如果法院认为该聊天记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是必要的,就会依法向相关的平台运营者发出协助调查的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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