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反悔?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经过法院调解达成了协议,也拿到了民事调解书。但现在我觉得调解结果对我不太公平,心里有点后悔。我想知道,已经拿到手的民事调解书还能不能反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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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通常不可以反悔。这是因为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也就是说,如果能有充分证据表明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尝试改变原调解结果。 所以,如果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是不能随意反悔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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