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丧失票据权利后仍可主张民事权利吗?


在探讨超期丧失票据权利后是否仍可主张民事权利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票据权利,指的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含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简单来说,付款请求权就是持票人找付款人要票据上写明的钱;追索权则是在付款请求权没实现时,持票人向其他相关债务人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比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当持票人因为超期而丧失票据权利时,并不意味着就彻底没办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还是能够依据民事权利,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不过,要行使这个民事权利,持票人也得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并且因为超期丧失票据权利而遭受了损失。 举例来说,如果甲持有一张乙公司出具的汇票,由于甲自身的疏忽,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那么甲就丧失了对这张汇票的票据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甲仍然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民事权利,请求乙公司返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不过,甲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这张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以及因为超期丧失票据权利给自己带来了损失。 超期丧失票据权利后,持票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