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在工程建设领域,当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往往会关心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这一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理解违约金和利息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工程合同中,违约金通常是为了约束发包方按时支付工程款而设定的。而利息,这里指的是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当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实际上占用了承包方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在被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就是承包方的损失。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金钱债务的逾期利息,也有相应的规定。 那么,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违约金和利息本质上都属于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补偿,如果两者相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因为法律的目的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而不是让守约方通过违约行为获利。 具体到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承包方如果要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承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同时主张。例如,合同约定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主张。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包方也可以主张利息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而违约金的主张,则需要结合发包方的违约行为给承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判断。如果承包方能够证明除了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如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额外费用等,那么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总之,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承包方在主张权利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损失证明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主张,避免过高的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