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是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我签了个合同,现在合同已经终止了。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有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都终止了,我还能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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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合同终止后是否可追究违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这两个概念。合同终止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比如合同约定的期限到了,双方的事情都办完了,或者因为一些其他原因,合同不用再继续履行了。而违约责任呢,是指合同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做事情,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像赔钱、继续把没做完的事情做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就算合同终止了,如果合同里有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这些条款还是有效的。如果违约责任的追究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一部分,那么是可以依据这些条款来追究违约方责任的。 此外,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即便合同已经终止,受损方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家接收货物后发现问题,之后合同履行完毕并终止。但因为货物质量问题给买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买家就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卖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合同终止后一般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不过要注意,追究违约责任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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