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哪些债权可以由债权人代为行使?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还有一些对外的债权,但他自己却不积极去追讨。我想了解下,债务人的哪些债权是我作为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的呢?我不想自己的钱一直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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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意味着,并非债务人的所有债权都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不能被代位行使,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社会保障性质,不能由债权人代位主张。 而除了上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在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条件下,债权人就可以代位行使。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货款债权、借款债权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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