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我借了钱给朋友,朋友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我听说有债务代位追偿权,可不知道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想了解下债务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具体是啥,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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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代位追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代位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比如,你借给朋友钱,有借条等合法凭证,而且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这就符合这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比如你的朋友明明知道别人欠他钱,却不主动去要,导致他没办法还你的钱,这就满足了此条件。 第三个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比如别人欠你朋友的是工伤赔偿款,你就不能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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