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在这次事件中我承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整个人都变得焦虑不安。我想知道在这种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医院索要精神损失费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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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是有可能索要精神损失费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对患者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的“严重精神损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残疾、死亡,或者造成患者长期的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但如果只是轻微的精神不适,可能难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也对医疗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只有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则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比如,可以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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